◎徐州日報記者 陳娟
通訊員 王文睿
為營救小伙伴不慎溺水,12歲的李鳴鶴獻出了寶貴的生命,李鳴鶴的父母作為原告把被救兒童小旭及其家長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補償,同時還起訴了銅山區(qū)拾屯街道周屯村委會和王莊煤礦,認為村委會和煤礦是水塘的管理方,因未盡管理義務應當進行賠償。6月14日,銅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旭及其父母補償80000元,王莊煤礦須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的20%,計81206.3元。
去年9月3日,李鳴鶴遇見了同學小旭等人,幾個小伙伴相約去游泳館游泳,但游泳館沒有營業(yè),大家決定到一處偏僻的池塘中游泳。這處池塘位于拾屯街道辦事處周屯村,是80年代因附近的煤礦開采而形成的塌陷地,數(shù)十年來無人管理,也沒有相關的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下午2時,幾個人在池塘中玩耍過程中,因為對環(huán)境不熟悉,小旭不慎滑倒,李鳴鶴見狀,和另一位小伙伴立即前去施救,一個人在前面拉,李鳴鶴在小旭身后推。不料在施救過程中,李鳴鶴也跌落到深達四五米的池水中,很快就不見了蹤影,而小旭被成功救出。
李鳴鶴落水后,周圍的村民聽到呼救立即到池塘中營救,并撥打了110、119救援電話。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和村民一同在池塘搜索到午夜,才從池塘中將李鳴鶴打撈上岸,此時年僅12歲的他已經(jīng)沒有了生命跡象。
此后,李鳴鶴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小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李鳴鶴的死亡進行補償。李鳴鶴父母表示,打官司不是為了錢,就是想通過司法途徑認定案件的事實,給去世的兒子一個說法,給家人一個交代。
在訴狀中,同時列為被告的還有周屯村委會和王莊煤礦,李家人認為,周屯村委會是池塘的實際使用人,理應負有管理責任;而王莊煤礦的采煤生產是造成這個危險池塘產生的直接原因,煤礦不僅沒有消除危險,反而在長達20多年里對塌陷地區(qū)不管不問,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調解無望,6月14日,銅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判決。銅山法院認為,李鳴鶴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積極實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過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雖然對小旭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但小旭作為李鳴鶴施救受益人,依法應當承擔公平責任。小旭在受益范圍內,參考其家庭經(jīng)濟條件對原告應當進行適當補償。因小旭系無經(jīng)濟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該補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家庭經(jīng)濟條件等因素,酌定小旭及其父母補償原告80000元。
關于涉案水塘的管理責任,銅山法院認為,涉案水塘為王莊煤礦采煤作業(yè)所致的塌陷地,被告王莊煤礦作為一個專業(yè)采煤企業(yè),對采煤所造成的地表塌陷、發(fā)展變化規(guī)律、面積、深度、水域等方面的變化應當有明確的預見,應當知道塌陷地所存在的潛在危險,對塌陷所導致的不安全因素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但該煤礦在幾百畝的塌陷地邊沿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應認定其未盡到警示管理義務。綜合案情,法院認定王莊煤礦承擔20%的賠償責任,計81206.3元。
據(jù)此,銅山法院判決小旭及其父母補償80000元,王莊煤礦須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1206.3元。
宣判后,李鳴鶴的父親對判決表示滿意,小旭的父親認可一審判決,不再上訴。王莊煤礦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將回去經(jīng)煤礦領導集體研究后決定是否上訴。
(李鳴鶴為真名,其他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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