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倆報團準備赴美游,出發(fā)當天突然接到通知,旅行社弄丟了她們的護照,為此出行泡湯。這對母女將旅行社告上法庭,經(jīng)過一審二審,在退了團費之后,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旅游費一倍的賠償金4萬余元。
2015年6月24日,漢口居民沈某在武漢一家旅行社簽訂了一份赴美團隊出境旅游合同,雙方約定8月8日出發(fā),行程15天,每人團費20300元,兩人團費共計4萬余元。簽訂合同后,旅行社為她倆代辦簽證。2015年7月16日,沈某和女兒面簽成功后,旅行社領(lǐng)取了她們的護照。8月8日下午2時,沈某和女兒來到機場,15分鐘后突然接到旅行社工作人員通知,說她們的護照被弄丟了,出行泡湯,沈某報警尋找兩天未果。
此后,雙方為補辦護照、補辦簽證等事宜多次溝通,沈某和女兒又多次往返武漢和廣州。之后,沈某將該旅行社起訴到法院。
硚口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沈某和女兒與旅行社簽的合同合法有效,旅行社弄丟了她們兩人的護照,雖然具體原因是快遞公司弄丟所致,但屬于旅行社的委托事物,過錯責任應由旅行社承擔。旅行社與快遞公司屬另一法律關(guān)系,應由旅行社另行主張權(quán)利。旅行社的行為已構(gòu)成嚴重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沈某和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中也規(guī)定,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可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法院綜合考量,據(jù)此判令旅行社賠付沈某、周某旅游費一倍的賠償金共計4萬余元。
昨日記者獲悉,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聶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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