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張子萬,是新密市農(nóng)民,長年在鄭州打工。由于在鄭州市區(qū)沒有住房,一家四口人只能租住在一間簡陋的房屋內(nèi),急于解決住房問題,想在鄭州擁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孰料我卻因此陷入了騙局。
某公司河南培訓中心員工陳某,一次就騙走我16萬元。幸虧我及時向警方報案,警方很快立案,如今錢已如數(shù)退還。雖然事情已經(jīng)過去了,但我還是想以自己的親身經(jīng)歷提醒大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請及時報案,以免像我一樣上當受騙。
2017年2月8日,陳某在微信中稱,她手頭有兩套從房管局內(nèi)部弄的公租房指標,每套只要給8萬元中介費(就是好處費),保證按照2500元至3200元一平方米的價格賣給我,可以辦理成商品房,拿到房屋所有權證。如果現(xiàn)在不要,很快就沒有了。
我信以為真,立即就轉(zhuǎn)賬給她16萬元,想辦理兩套房子?墒,之后沒有多久,我從房管部門工作人員那里了解到,公租房根本就辦不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因此要求她退錢給我。這時她說,她有內(nèi)部關系,一定能辦成。并且說,到選房時,只要每平方米交1000元錢,就能辦到經(jīng)濟適用房的房屋所有權證。這真是太誘人了!我再次信以為真。
今年8月15日我去選公租房,現(xiàn)場我問遍所有工作人員,沒有一個人說一平方米交1000多元錢就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所以我再次要求她退錢。這次她又說,等她拿到房子的鑰匙,有了現(xiàn)房,才好轉(zhuǎn)賣給別人,轉(zhuǎn)賣的錢到手后就退給我。不得已,我就按她說的做了。
將兩套公租房選過后,我拿著鑰匙找她兌現(xiàn)承諾。不料,陳某卻說,房子我已經(jīng)到手了,她收16萬元的事也算辦成了。之后總是回避而不與我見面。無奈之下,我向警方報了案。
9月7日晚,我協(xié)助警方找到陳某,警方將其傳喚。但次日陳某卻被釋放。原來,她手里拿著一份《委托辦理公租房合同》,她對警方說,16萬元均轉(zhuǎn)賬給了李某,她自己沒落錢,不能算是詐騙。
當然,我手里也有這樣一份合同,是陳某和我簽的。接著,我就從合同上尋找端倪。合同上甲方蓋章是河南豫商行房地產(chǎn)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我隨即找到該公司并詢問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劉某說,他們公司從來不做有關公租房的業(yè)務。并且劉某還說,該公司的印章一直由他本人保管,他從未在這種合同上蓋過章。在該合同上,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名人是李某。但劉某告訴我,他們公司根本沒有李某這個人。
合同上的公司印章和授權代表簽名,到底是怎么來的呢?同為想通過陳某購買公租房的受害人趙某,手頭也有一份陳某與其簽的《委托辦理選房合同》。趙某對我說,簽合同時,公章是陳某從自己的包里取出來當場蓋的,李某的名字也是陳某現(xiàn)場簽上去的,名上的指印也是陳某按上去的。
隨后,我又向鄭州市房管局咨詢公租房政策,得知鄭州市目前根本沒有公租房可以銷售的政策,且公租房分配必須由本人申請,除本人以外的任何人和機構(gòu)不得代辦。
在我不間斷地索要下,尤其是面對警方的壓力,陳某終于退還了我的錢,我也將兩套公租房退還。
我又詢問律師。律師說,詐騙人實施完畢詐騙行為后,在受害人長時間的追索,特別是在警方介入的情況下,詐騙人不得已將所有款項退還給被害人,并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只不過,退回贓款,量刑時可從輕處罰。詐騙16萬元數(shù)額巨大,依《刑法》第266條可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我并不是唯一被陳某騙的人,在她的誘導下,與我一樣相信可以將公租房辦理到自己名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可變成為個人房產(chǎn)的,還有另外幾個人,我也希望他們能及時迷途知返,盡快向警方報案,以免造成更大損失。
最后,我再次提醒和我一樣有類似想法的人,公租房是國家給符合申請條件的無房者的租住福利,絕不是個別機構(gòu)和個別人牟利的工具,切莫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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