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預(yù)告
時間:12月20日 地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都市時報訊 (記者 劉玲) 一審宣判結(jié)束,制造湄公河慘案的糯康集團組織成員當(dāng)庭提出上訴。明日,云南省高院將開展跨國審判,二審此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只、殺害中國船員,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只“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13名船員,并將事先準(zhǔn)備的8萬余克毒品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xù)前行?俊1桓嫒嗽骺、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后駕乘快艇逃離。按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只開槍射擊,并將中國船員遺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劫持為人質(zhì)。次日,又在孟巴里奧附近水域?qū)⒅袊洿?ldquo;正鑫1”、“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zhì)。羅某、冉某在被關(guān)押期間,遭捆綁、毆打,被迫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后,羅某、冉某等人獲釋。
一審法院審理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糯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以劫持船只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時判決6名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600萬元。一審宣判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當(dāng)庭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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