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譚君 長沙報道 趙登用親屬狀告巧家縣公安局案,有望在近期開庭審理。9月11日下午,趙登用親屬代理律師蘭和稱,巧家縣人民法院電話通知他去辦理該案的立案手續(xù)。
蘭和9月5日到達巧家法院申請立案。7日內就接到法院準予立案的答復,蘭和說,“情理之中,意料之外。”
5月10日,巧家縣發(fā)生4死6傷的爆炸案。5月12日,巧家縣公安局宣布趙登用為作案嫌疑人。5月14日,巧家公安再次通過新聞發(fā)布會確認嫌犯為趙登用。8月7日,昭通市公安局宣布趙登用并非真兇,而是一顆“人彈”,同樣是受害人。
從“嫌疑人”到“受害人”,趙登用的身份雖然得到了更正,但其家屬認為,由于巧家公安的錯誤認定導致其精神和名譽創(chuàng)傷無法愈合。趙登用家屬在起訴中要求巧家縣公安局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在五家全國性的媒體刊登連續(xù)7日的致歉聲明。
公安局長“用前程擔保趙是嫌犯”
之前宣布趙登用為嫌犯的新聞發(fā)布會一共兩場。在起訴狀中,蘭和引用媒體報道,稱在5月14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巧家縣公安局局長楊朝邦當場表示:“我可以以一個局長的名義和自己的前程擔保,趙登用就是犯罪嫌疑人。”當日發(fā)布會本報記者在場,楊朝邦的原話是,“我敢拿自己的職務、前程、法律開玩笑嗎?”
但蘭和表示,這兩句話“主旨很明確,指向趙登用就是罪犯”。蘭和認為,當日的新聞發(fā)布會出示了證據(jù)材料,披露了偵查信息,用肯定語氣表明了趙登用是罪犯,“等于是開了一次庭”。
蘭和說,家屬沒有意向對表述錯誤的媒體起訴。“這個表述(前程擔保)比較經典。媒體只是起傳播作用。那句話說了沒有,怎么說的,不妨礙名譽侵權訴訟的成立。我們的目的不是讓局長下臺,我們只是對公安機關的做事方式表示異議。”
起訴狀稱家屬遭受二度傷害
兩次新聞發(fā)布會巧家公安局都宣布趙登用為嫌犯,但公眾輿論仍不斷質疑趙登用到底是不是真兇。那么,趙登用家屬所受的名譽傷害真的有那么大,大到200萬賠償才足以彌補?
蘭和說,“對于名譽傷害的后果,是既主觀又客觀的東西。認定爆炸為趙登用所為,本身已經給了(趙登用家屬)一刀。”
起訴狀這樣表述,“趙登用由不明就里的無辜受害者演變成一個十惡不赦的暴徒,引發(fā)社會非議,被學校、鄰里和傳媒描繪得青面獠牙;其家人承受包括非議、被調查、被社會輿論攻擊所帶來的二度傷害,其精神折磨可以想見。事實上,新聞發(fā)布會后,據(jù)媒體報道,包括趙登用的老師、朋友、鄉(xiāng)黨、鄰里都對其頗有微詞,痛加撻伐,其家人也飽受非議和調查,形同煉獄。”
對于造成趙登用家屬名譽受損的證據(jù),蘭和表示暫不方便公布。
律師沒想到此案立得那么順利
對于此次代理趙登用親屬狀告巧家縣公安局案,蘭和一開始充滿擔憂。一是在巧家縣法院狀告巧家縣公安局,他很擔心案子立不上。盡管此案按照法律沒有不立案的理由,立案也不代表一定對案件進行實際審查。但現(xiàn)實情況是,立案經常受到法律外因素的掣肘,實體審查經常前置到立案層面。類似此案的民告官訴訟,最擔心的是立案。
但是令蘭和沒想到的是,此案立得那么順利。“巧家法院一定經過了深思熟慮,它跟我接觸過的很多基層法院不同。他們也是有壓力的。”
目前,蘭和律師在北京,他表示立案的手續(xù)可以安排家屬或其他人去辦理。但具體的開庭時間,則由法院根據(jù)檔期排定。
據(jù)了解,巧家爆炸案幕后疑兇鄧德勇、宋朝玉被公訴的案件暫未開庭。蘭和表示,此案與彼案不會有太多關聯(lián)。因為趙登用是受害者這一事實已經很明確。
[觀點]
立案成功標志理性維權被接受
律師蘭和認為,立案本身標志著理性維權已經被政府和民眾普遍接受。“爆炸案本身從某種程度上也是想維護自己權益,但用了暴烈的、不理性的模式。我們通過這個案子,希望對爆炸案的維權模式進行徹底否定。不能用這種模式進行維權,維護不了,只會雞飛蛋打。我們能不能用更理性的方式呢?今天政府給了我們這個機會,慢慢地把理性維權的空間放大,讓大家在說理的環(huán)境下捍衛(wèi)權益,而不是動用拳頭和火藥。通過這次立案,我們這種理性維權的模式得到了認可。”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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