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舉報違章或比“釣魚舉報”更有害
作者:劉天放
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實時舉報交通違法行為,查實后除獲得微信紅包獎勵外,視違法情形差異還能獲得交通違章“減分券”,在舉報人交通違法時可以抵扣。近日,浙江省臺州市交警部門推出的舉報違章獎勵“減分券”,引發(fā)爭議。(8月13日《新京報》)
臺州出臺的這種隨手拍舉報違章減分措施,算不上新招兒,不少地方都搞過,如廣州、上海、南昌、西安、杭州、武漢等城市?蓻]過多久,絕大多數(shù)城市都取消了這一做法。為了使交通違章降到最低,交警部門絞盡腦汁,想彌補執(zhí)勤交警執(zhí)法時管理空白點,以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和維護交通秩序的大氛圍。然而,就這種措施存在很大爭議,無論是法理上還是道義上,都存在瑕疵。
而“釣魚執(zhí)法”的危害,就是以獲利為目的侵犯他人的隱私和權(quán)益,這就為隨手拍有獎減分舉報,客觀上埋下了隱患。應(yīng)該說,舉報是公民的個人權(quán)利,行不行使該權(quán)力全由拍者決定,并非出臺獎勵措施才能拍。而如何更好地行使權(quán)利,需要有更合理的制度安排。況且,就一些城市“隨手拍”舉報的效果看,交通違章數(shù)量并沒有降下來。這充分證明,隨手拍獎勵減分之類,并不是好辦法。
營造“人人都是參與者、人人都是管理者、人人都是監(jiān)督者”的氛圍,這本身沒有錯,但必須確保其在實施中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獎勵舉報者屬于行政獎勵,而免于處罰則屬于行政處罰,兩者需遵循不同的法律依據(jù)和程序。根據(jù)規(guī)定,違法主體想要免罰應(yīng)具備相應(yīng)條件,如初次違法、系未成年人、認錯態(tài)度較好、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等。而舉報他人的違法行為一般卻不在可免除處罰的條件之內(nèi)。可見,“減分券”沒有法律依據(jù)。再者,臺州的做法還涉嫌妨礙公平,因為發(fā)放“減分券”對于名下并沒有駕照的舉報者,顯然不公平。
還應(yīng)引起警覺的是,一旦“減分券”措施廣泛實施,就一定會有人去充當“隨手拍”舉報的職業(yè)人,并以此獲利。受利益的誘惑,這部分人就會大膽、積極乃至瘋狂地盯梢舉報他人,使“隨手拍”舉報變成一種“職業(yè)”,從而擾亂正常的交通執(zhí)法秩序,甚至有可能變成“惡意違法”的溫床。
更可怕的是,“隨手拍”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里面魚龍混雜,弄不好就仇視蔓延,“人人舉報,人人自危”,想想都令人毛骨悚然。無論臺州交警如何回應(yīng),都無法打消人們心中的各種疑慮。從某種程度上說,隨手拍舉報違章或比“釣魚舉報”更有害。想要降低交通違法行為的發(fā)生過,除了交警執(zhí)法力度要加大外,還要在創(chuàng)新上再努力,而不是坐在辦公室內(nèi)等著群眾相互舉報。
治理交通違章行為的辦法有很多,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交警的積極有為,而非不作為。近年來,各地交管部門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什么闖紅燈要罰抄100遍交規(guī),什么到太平間受教育等等,這其中當然有需要修正的地方,但也要比“舉報”這種無法理依據(jù),還有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辦法要強得多。“減分券”,其實是在給法律“打折”。
去年,河南曾推出“將交通違法與個人誠信掛鉤”的措施,這看似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傊,鼓勵大家舉報交通違章固然可取,但必須靠自愿而非“減分券”。對交通違法違規(guī)問題,說到底,還是要依法解決。法治社會,解決問題還是要靠法治手段,而不是繞開法律,不加論證,就盲目地將行政獎勵與行政處罰混為一談,甚至誘導(dǎo)人去舉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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