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上漲賣家想毀約行嗎?這則案例有答案
房價上漲賣家想毀約行嗎?這則案例有答案
毀約可以,但得賠償買家房屋差價損失

去年陳女士買下一套房,等待入住,然而,幾個月后,房主仍不配合其辦理貸款,更是表示“房子不賣了”,而此時周邊的房價早已大幅上漲。因協(xié)商不成,陳女士將房主劉平(化名)告到了法院。昨天下午,記者從鄭州市惠濟區(qū)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劉平返還陳女士定金1.7萬元,賠償陳女士傭金及損失共計8.2萬余元。
合同都簽了賣家突然說“不賣了”
去年陳女士在房產(chǎn)中介的牽線下,選定惠濟區(qū)一套兩居室,并在去年7月9日同房主劉平及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中約定,劉平將房屋一套賣給陳女士,成交價格為93萬元,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合同中還約定:“陳女士應于立契當日付清首付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80個工作日內(nèi)帶相關證件到房屋管理部門立契辦理房產(chǎn)過戶及相關手續(xù)。”
合同簽訂當天,陳女士就依約向中介支付了購房定金及傭金。中介隨后將定金以轉(zhuǎn)賬方式支付給了劉平。
陳女士準備隨時入住,“誰知道就在辦理貸款手續(xù)時,事情突然起了變化”。
“我賣房子時被你們忽悠了,這個房子我不賣了……”同年7月22日,房產(chǎn)中介通知劉平去銀行面簽貸款合同時卻遭到了拒絕。
陳女士只得先行交納了銀行貸款費用1.3萬余元,隨后同房主劉平多次協(xié)商,劉平都不愿見面,最后,干脆表示“我愿意退定金,這房子我不賣了”。
買家告賣家索賠差價損失獲支持
“不能說反悔就反悔呀。”幾經(jīng)交涉無果后,陳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平告到了法院,請判令其返還定金,賠償購房傭金損失及貸款費用損失、房屋差價損失共計人民幣22.3萬余元。
惠濟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F(xiàn)陳女士主張解除合同,劉平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劉平收取陳女士支付的定金,應予返還。
關于原告陳女士主張賠償購房傭金損失的請求,因合同約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均不影響傭金的收取,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陳女士主張賣家劉平賠償傭金損失1.23萬元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關于陳女士主張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請求,經(jīng)審理認為,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至交易過程中,房屋價格已明顯上漲,涉案房屋在被告違約行為發(fā)生時的價格與雙方約定的原價格之差額,應為原告陳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現(xiàn)因被告劉平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故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對該損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根據(jù)陳女士的履約情形、被告劉平的違約行為以及該案的實際情況,對該項損失酌定7萬元為宜。
法官:該案對肆意違約的賣家是一種震懾
此案中,法院判決賣家支付原告陳女士房屋差價損失為7萬元。
對此,該案主審法官說,這樣不僅維護了買房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肆意違約的賣房者的一種震懾,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誠實守信的倡導和對公平交易原則的維護。”(鄭報融媒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魯維佳 朱新強)
來源:鄭州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