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官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國家糧食補貼款和侵占集體收入共計12萬余元。經蜀山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這4人日前因犯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不僅被判處刑罰,還并處罰金40萬元。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劉社區(qū)(高劉鎮(zhèn))南倉村在2006年至2008年擁有村集體預留地148畝,2009年起減少為119畝。時任該村村委會書記孔凡平、主任朱文勝、會計余章平、民兵營長王德勝作為南倉村村民委員會成員,2006年經共同謀劃,將上述村集體預留地劃分到該4人或者其親友名下,以此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并通過在村集體賬目上虛列收入和支出的辦法做平賬目。經查,4人在2006年至2009年期間,累計套取國家糧食補貼款44048.72元。
自2010年起,南倉村按照上級要求實行財務規(guī)范,村集體經濟收入每年上繳至村集體的“三資”賬戶內,支出實行審批制?追财降4人又共謀在南倉村財務的支出項目上虛列開支,以此虛報冒領村集體收入。2010年至2014年2月間,4人累計從南倉村集體收入中虛報冒領81726元。上述人員將所得贓款全部用于家用。
孔凡平、余章平、王德勝3人在得知侵吞公款一事可能案發(fā)后,于2014年8月前往當時的高劉鎮(zhèn)政府,向分管財政以及紀委的鎮(zhèn)相關領導說明了情況,并向村集體“三資”賬戶內退回所貪污和侵占的國家財產。
經蜀山區(qū)院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4被告人非為揮霍,而是因工資不高,為補貼家用走向犯罪道路,主觀惡意不深;每人取得涉案贓款3萬元左右,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4人均為投案自首,為初犯;遂以貪污罪、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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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贓款數(shù)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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