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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甘曉妹 10月8日,市教育局組織召開了全市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聯(lián)席會議。市教育局等十一家中小學生欺凌防治工作成員單位,共同下發(fā)了《徐州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該《方案》明確了中小學生欺凌的界定,針對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規(guī)定了處置措施,也提出了建立防止學生欺凌的長效機制。 有效預防中小學生欺凌事件 《方案》明確提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fā)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區(qū)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方案》明確了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的四項舉措。 突出預防學生欺凌教育。中小學校通過每學期開學時集中教育、學期中在道德與法治等課程中專門設置教學模塊等方式,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要配合學校開展好法治宣傳教育、安全自護教育。 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學校成立由校長負責,法治副校長、教師、少先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qū)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校園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監(jiān)控和報警平臺,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學校要制定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各項規(guī)章制度,主要包括:相關崗位教職工防治學生欺凌的職責、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學生欺凌的早期預警和事中處理及事后干預的具體流程、校規(guī)校紀中對實施欺凌學生的處罰規(guī)定等。 定期開展排查。學校每季度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fā)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fā)生、正在發(fā)生的欺凌事件。 組織開展家長培訓。學校通過定期開展專題培訓課或通過QQ、微信、短信提示等方式,加強對家長培訓,引導廣大家長增強法治意識,落實監(jiān)護責任,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知識。 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 在嚴格規(guī)范調查處理程序上,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斗桨浮芬,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置。 實施欺凌嚴重者將被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對經調查認定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時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 情節(jié)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實施欺凌學生應向被欺凌學生當面或書面道歉,取得諒解。對于反復發(fā)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情節(jié)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公安機關根據學校邀請及時安排人員,保證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開展。學校可視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實施欺凌學生紀律處分,將其表現(xiàn)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涉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主。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聯(lián)絡公安機關依法處置。各級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學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關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訴訟監(jiān)督和審判等工作。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學生,要區(qū)別不同情況,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對依法應承擔行政、刑事責任的,要做好個別矯治和分類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區(qū)矯正機構等場所開展必要的教育矯治;對依法不予行政、刑事處罰的學生,學校要給予紀律處分,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梢暰唧w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對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脅迫、誘騙等方式利用在校學生實施欺凌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將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平安校園創(chuàng)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qū)和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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