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告票據丟失 觸犯法律照價賠償
虛假宣告票據丟失 觸犯法律照價賠償 |
|
|
■核心提示 出票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時被騙,為彌補損失,出票人明知匯票已經流通的情況下,偽造票據丟失證明,向法院除權判決取得票據權利。票據到期后,因持票人無法承兌,查清原因后起訴出票人票據損害賠償。法院判決出票人賠償持票人票面金額及全部損失。 ■案情簡介 2011年10月12日,邳州某航運公司(以下簡稱出票人)以與邳州某建材銷售部(收款人)石膏買賣合同作為基礎交易,向邳州某商業(yè)銀行申請開具五張各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次日,出票人將500萬元匯票委托胡某某(已判刑)進行票據貼現。同日,胡某某在福建晉江以7.5%的手續(xù)費貼現給柯某,胡某某得款462.5萬元。2011年10月20日,胡某某僅支付給出票人50萬元,余款被揮霍。同時匯票背書流通。2011年11月,在明知上述匯票被胡某某詐騙的情況下,出票人仍偽造匯票丟失的虛假證明,以收款人邳州某建材銷售部的名義向邳州市法院申請了票據公示催告。后五張匯票被判決除權,出票人最終取得了五張匯票的票面款項500萬元。匯票到期后,因持票人無法承兌,且所有匯票已經被法院除權判決。無奈持票人將向邳州市法院提起了票據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出票人賠償票面款項及其他損失。案件經過兩年的審理,最終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持票人(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出票人邳州某航運公司賠償持票人全部票面金額500萬元及其他損失。 ■律師提醒 1、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票據的一種,具有無因性,背書轉讓后持票人即享有匯票所有權。 2、銀行承兌匯票權利遭受侵犯時,持票人享有追索權或票據損害賠償權,兩種權利需要厘清。 3、虛構票據丟失,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更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構成犯罪。 ■律師名片 李超 徐州日報法律顧問團專家組成員、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超為安國律師事務所江蘇部主任律師。李超自2002年取得律師資格,至今執(zhí)業(yè)14年,先后辦理過各類重大復雜案件,具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及敏銳的分析洞察能力。201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證券上市班深造學習。 專業(yè)領域: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糾紛;2.建設工程案件;3.校園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