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一男子醉臥馬路被車碾死 同飲者或被追責
朋友相約聚會盡歡而散,醉酒者躺臥馬路被車輛碾壓,同飲者可能面臨追責。近日,常熟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案件,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并索賠38萬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傍晚,羅甲邀請朋友劉乙到常熟市古里鎮(zhèn)某飯店喝酒。經(jīng)不住羅甲的再三催促,劉乙應約到達飯店,之后羅甲、劉乙、李丙等人一起吃飯,席間喝了不少啤酒和白酒。酒足飯飽之后,幾個人又去附近KTV繼續(xù)喝酒K歌,直至次日凌晨1時左右結(jié)束。
此時,已是醉酒狀態(tài)的劉乙獨自離開KTV,東倒西歪地走到某工廠門口,并摔倒在機動車道內(nèi)。凌晨3時多,司機張小丁駕駛卡車經(jīng)過該路段,由于跟車過緊,在前車發(fā)現(xiàn)險情突然變道后,張小丁才發(fā)現(xiàn)路中間有個黑乎乎的東西,他急打方向避讓不及,車輛從劉乙身上碾過,造成劉乙當場身亡。后經(jīng)檢驗,死者劉乙血液內(nèi)酒精含量高達223㎎/100ml。
死者家屬認為,羅甲及李丙兩人沒有喝醉,卻對醉酒的劉乙未盡安全護送義務,導致劉乙因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38萬多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被告與死者劉乙在飯店聚餐飲酒后,又一起至KTV繼續(xù)飲酒,雖無證據(jù)證明其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作為同飲者,在與劉乙飲酒時應盡到勸誡及酒后照顧和安全保障義務,且理應預見任憑醉酒后的劉乙單獨離開的危險性。由于兩被告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提醒或安排他人護送劉乙回家,導致劉乙單獨離開后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兩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劉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知道過量飲酒的危害性,但其飲酒時不能自控,一再放縱自身的盲目行為,酒后對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發(fā)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自身也有重大過錯。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由羅甲與李丙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死者家屬7.6萬余元。
法官介紹,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親朋之間聚會飲酒,本屬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應對自己的生命健康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酒席上,相互間切勿惡意勸酒,并且對飲酒者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并承擔相互照顧的義務。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本文感謝常熟法院 邵寶華支持)(趙晨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