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軟暴力”,有利于精準掃黑除惡
四部門發(fā)布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對“軟暴力”的界定看似瑣碎,實際卻便于執(zhí)法辦案機關“按圖索驥”,對不法分子實施精確打擊;也有助于制約辦案行為,避免打擊范圍的“擴大化”。
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四個意見。根據(jù)《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軟暴力”被界定為一種與暴力、威脅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等行為都屬于軟暴力。
審視該《意見》,雖然沒有直接冠以“黑惡勢力”“惡勢力”之名,卻與掃黑除惡斗爭密切相關。在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中,“黃賭毒”“暴力”“威脅”可謂黑惡勢力的代名詞,然而,在現(xiàn)實中,很多黑惡勢力的不法手段也在“升級換代”,一些看似“柔和”的行為,如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等,也與暴力一樣具有“殺傷性”,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如果對“軟暴力”視若無睹,任其游離于法律制裁之外,無異于對黑惡勢力的縱容,而掃黑除惡斗爭也將被打折扣。
規(guī)制“軟暴力”,首先需要在法律層面精準界定。翻看《意見》中對“軟暴力”的定義,值得關注的一個亮點,就是排除了“唯結果論”,即對于行為人“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只要是“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便可以歸入“軟暴力”之列,而不必然產生看得見的不利后果。這一最新定義,不僅直擊了軟暴力“軟刀子傷人”痛點,也劃出了一道區(qū)別于“傳統(tǒng)暴力”的“分水嶺”。
有效規(guī)制“軟暴力”的關鍵還在于執(zhí)法辦案的可操作性。《意見》采取歸納式的方法,圍繞“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jīng)營秩序的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等法益,對“軟暴力”形式作了“事無巨細”的列舉,指明包括但不限于“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哄鬧滋擾”等行為?此片嵥榈囊(guī)范,實際卻便于執(zhí)法辦案機關“按圖索驥”,對實施“軟暴力”的不法分子精確打擊。
現(xiàn)實而言,“軟暴力”時有發(fā)生,卻并沒有獨立的罪名,“是否能夠構成犯罪,還應符合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能否構成黑惡勢力,還應當符合黑惡勢力的特征和黑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意見》根據(jù)“軟暴力”的具體情況,確立了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詐勒索罪等關聯(lián)罪名,特別明確“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雇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既有效打擊了“軟暴力”,也避免了打擊范圍的“擴大化”。而將罪名細化落實到具體條文上,也讓規(guī)制“軟暴力”有法可依、有規(guī)可循。
由此,掃黑除惡的關鍵詞,不僅是“打擊”,更是“規(guī)范”,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的必然。這次,四部門在發(fā)布《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同時,還出臺了《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打出了規(guī)范掃黑除惡的“組合拳”,既有利于打擊不法行徑,也有助于制約辦案行為,將掃黑除惡斗爭引向深入,這也給了公眾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