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都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 ■以案說法 不是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都適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
|
|
■案情簡介 2013年5月8日,某國土局對某山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公開招標后,某甲工程公司中標,中標后,雙方于2013年10月30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某甲工程公司承包施工該工程,工程總價款為357萬元,工期為60天。該施工合同簽訂后,某甲工程公司又與某乙工程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將工程整體轉包給某乙工程公司施工,根據(jù)合同約定,某甲工程公司扣除6%的管理費后所有工程價款均歸某乙工程公司。同日,某乙工程公司又與王某簽訂了內容基本一致的施工合同,并將工程整體轉包給王某施工,某乙工程公司收取王某工程總價款10%的管理費。 上述合同簽訂后,王某完成了部分土方、魚鱗坑、蓄水池和擋土墻的施工,后因工程進度過緩被清退出場,王某遂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工程公司與某園林公司向其承擔連帶給付其工程款134萬余元及利息。某法院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立案受理了王某的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王某及某乙工程公司均主張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的規(guī)定,判決由某甲工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某甲工程公司則抗辯稱,該案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承攬合同糾紛,不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應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駁回王某對其公司的起訴。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各方簽訂的合同文本均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準文本,工程名稱為某山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需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故不屬于建設工程,不應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遂支持了某甲工程公司的抗辯理由。 ■律師提醒 合同的法律屬性由合同實質性內容決定。 簽訂合同,應首先審查合同的法律屬性,確定其適用的法律,才能準確審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律師名片 嚴志勇 徐州日報法律顧問團專家組成員 江蘇金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嚴志勇律師畢業(yè)于南京大學,1999年通過全國律師資格考試,2001年執(zhí)業(yè),現(xiàn)為江蘇金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州市律師協(xié)會公司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F(xiàn)擔任十余家建筑公司首席法律顧問,成功代理過百余件建設工程案件,其承辦的多起案例被收錄在人民日報社出版的《中國大律師經(jīng)典案例》中。 執(zhí)業(yè)和擅長領域:建設工程、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