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海州區(qū):感冒因醫(yī)院錯誤用藥造成毀容,患者維權難
連云港海州區(qū):感冒因醫(yī)院錯誤用藥造成毀容,患者維權難
“惹禍退燒針”背后的腐敗
江蘇省連云港法院任性 “ 案子領導拍板怎么弄就怎么好 ” ?
我叫陳乃江, 江蘇連云港人,中共黨員,電話 :18036611589 ,向人民網爆料求助,懇請能夠深入采訪報道。
摘要: 普通感冒因醫(yī)院錯誤用藥造成患者毀容、眼睛、肺重度殘疾,醫(yī)療鑒定腐敗,司法腐敗,實名舉報舉報不回應不處理,網絡發(fā)帖總被刪。
事件經歷:
2012 年 6 月 22 日 晚上,一場噩夢的開始……
江蘇連云港 28 歲年輕女子張巧梅一場普通的感冒,去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就診,因醫(yī)生違規(guī)、錯誤使用四種藥物造成藥疹,后又經歷嚴重誤診、誤治,病情急速惡化,導致患者高燒 42 ℃,全身皮膚潰爛,最后經歷九死一生,住院 50天治療,方才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容貌和視力及肺功能的損毀嚴重,終生殘疾,且將終生用藥維持?蓞⒁ 2014.5.23 日的央視報道視頻“惹禍的退燒針”。


五年漫漫維權路,醫(yī)療鑒定腐敗,醫(yī)醫(yī)相護
發(fā)生醫(yī)療事故后,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拒不承認他們存在過錯,認為他們診療符合規(guī)范,沒有過錯,但是愿意適當賠償;颊呔芙^私下調解,隨即訴訟到了法院。
2012 年底 ,受害人張巧梅將醫(yī)院告上法庭,法院要求進行醫(yī)療損害鑒定,被告醫(yī)院明確拒絕第三方司法鑒定,只接受行業(yè)內部醫(yī)學會鑒定,法院遂將鑒定委托給當地連云港市醫(yī)學會鑒定(被告連云港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是當地最大醫(yī)院,同時其院長李小民是連云港市醫(yī)學會的副會長,鑒定的組織方都是其部下)。
2013 年 7 月 ,張巧梅拿到了由連云港市醫(yī)學會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無法證明張巧梅的損害是由于注射復方氨基比林導致的,理由是,復方氨基比林退熱無臨床禁忌。
后續(xù)陳乃江帶上妻子去掛了鑒定專家組組長譚清的專家號,連云港市中醫(yī)院眼科主任譚清表示自己雖然是組長,但是自己是眼科專家, 并不了解藥疹 ,針對患者家屬帶來的復方氨基比林說明書,她則 聲稱看說明書也沒有用 , 鑒定書中的結論是內科和呼吸科醫(yī)生商量的結果,與她無關。
2014 年 4 月, 受害人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法院把相關情況委托給江蘇省省醫(yī)學會鑒定。
2014 年 5 月 6 日 江蘇省醫(yī)學會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復方氨基比林無使用指征,存在過錯,激素地米和抗生素加替沙星使用違背診療常規(guī),患者的自身對復方氨基比林的過敏體質與醫(yī)方首日指征掌握不嚴的使用該藥物等過錯共同造成了目前的損害后果,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因素,患者身體損害為五級傷 殘 。
我們對省醫(yī)學會鑒定意見同樣不認同,庭審中詳細闡述了鑒定意見存在的客觀錯誤,并當庭要求鑒定專家出庭,后續(xù)法院也兩次發(fā)函給省醫(yī)學會讓鑒定專家出庭,結果長達一年, 省醫(yī)學會七大專家無一出庭接受質詢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14年 5 月 23 ,央視報道了連云港市醫(yī)學會鑒定存在的一些問題后,連云港市醫(yī)學會的其中一位專家劉某某還找到患者家屬說“她雖然也是鑒定專家,參與了鑒定,但是鑒定中她啥都沒有說,鑒定意見同她沒有關系。(患者家屬有錄音為證)
2014 年 12 月 , 省醫(yī)學會給了法院一個重新鑒定醫(yī)鑒回函,( 2015 年 3 月法院才轉交給張巧梅),回函內容同原來省醫(yī)學會鑒定書意見有很多出入。闡明他們沒有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資質, 承認他們沒有對患者面部和肺部損害進行鑒定 ,應該由有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鑒定日期一般在受損傷年三年后(即 2015-6-22 日)。因為央視的報道,省醫(yī)學會也同樣清楚自己的鑒定存在很大問題,鑒定專家不敢出庭,后續(xù)連鑒定費都不要了。
舉一個例子說明:在首日用藥上,市醫(yī)學會鑒定出首日醫(yī)方兩種藥物(激素地米,抗菌藥物加替沙星注射液)使用存在過錯,省醫(yī)學會鑒定首日醫(yī)方三種藥物(復方氨基比林、激素地米,抗菌藥物加替沙星注射液)使用存在過錯,當患者家屬問第四種藥物是否存在違規(guī),
省醫(yī)學會重新鑒定函明確了首日醫(yī)方四種藥物(復方氨基比林、激素地米,抗菌藥物加替沙星注射液、中藥熱毒寧注射液)使用全部違背診療規(guī)范,行政法規(guī),造成患者的損害藥疹是由錯誤使用復方氨基比林造成。
通過醫(yī)囑單直接證實的過錯,醫(yī)方誤診“水痘”,緊急關頭錯誤停用激素等,省、市醫(yī)學會刻意回避這些過錯。不是不能鑒定出來,而是主觀故意包庇醫(yī)院,鑒定欺詐。
司法腐敗,領導干涉司法,法院枉法裁判,審判長說 “案子領導拍板怎么弄就怎么好 他決定不了這個案子”。
2015年 5 月 ,一審法官審期到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 , 法院一審判決把省、市鑒定書大篇幅一抄,擱置和屏蔽掉受害者的質證意見,淹沒隱藏省醫(yī)學會重新鑒定回函,違背證據規(guī)則,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以莫須有的過錯判了受害者承擔百分之五十責任,簡單粗暴結案。
2015年 6 月,受害人上訴到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期間,患者張巧梅還書面實名舉報一審法官違背證據規(guī)則,淹沒隱藏證據,徇私枉法到二審法院薛劍祥院長和二審法院監(jiān)察室,這些舉報全部都是石沉大海無音信。
后續(xù)我們還多次電話咨詢二審審判長胡丹法院詢問案子進展,胡丹法官告訴陳乃江,這個案子不是他能決定的,案子是由領導決定,是否重新鑒定,是否發(fā)回重審,領導拍板怎么弄就怎么好。
2015年 12 月 1 日 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對此判決我們嚴重不服。二審法院采用的手法繼續(xù)隱藏證據,違背證據規(guī)則,針對原告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完全屏蔽。
舉一例說明:一審判決法律依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一審判決書第 10 頁第 7 行),二審判決認為一審適用法律正確。而整個一、二審判決書也沒有確認原告有任何過錯,審判長胡丹也明確同患者家屬說原告沒有過錯。既然無過錯,則無事實依據。此適用法律顯然不攻自破,毫無道理,其事實是一、二審法院以莫須有的過錯強加 50% 責任給被侵權人。
陳乃江電話咨詢審判長,審判長胡丹法官說,“投訴他也沒有用,反正他也決定不了這個案子。”意思就是,這個案子反正不是他決定的了,按領導意思審理的,后續(xù)受害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請書,法院拒絕判后答疑。
二審法院審判是法院領導拍扳決定的,而主審法官審判長不能決定案情。這個讓我們也很詫異,很不理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早已明確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意見》還規(guī)定,法官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 社會 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任何組織和個人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過問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予以記錄、通報和追究責任。
最高法的五個《嚴禁》更是明確領導不能插手干涉審案。
省醫(yī)學會鑒定專家拒不出庭,我們一審中四次申請再鑒定,二審過程中兩次申請再鑒定均被法官無原因否絕,另外受害者一審要求提供省市鑒定專家詳細資質和他們拒不出庭原因,法院不理不睬,審判中,把你的質證意見拋一邊去,整個審判一點說理沒有了,就是利用強權,公然欺詐愚弄百姓,按照鑒定書判決了。
另外連云港法院拒絕接受人民監(jiān)督和法律監(jiān)督,我們在本地在海一方論壇公開實名質問連云港市中級法院的薛院長的帖子,法院一直依靠刪帖來回應當事人。
二審結束后,也有人同我說“別折騰了,折騰也沒有用的,你就一小老百姓,民不同官斗了,人家醫(yī)院李小民院長人脈根系多大了,本地最大的龍頭醫(yī)院院長,在連云港有通天之能,他父親以前還是連云港的市委領導,官居要職,想想,為什么本地論壇你一發(fā)帖子就被刪除,為什么本地媒體知情卻不敢采訪報道,為什么連央視報道的視頻,本地論壇都刪除了,為什么證據一大堆維權四五年都沒有好結果,原因你啥背景? 對此觀點我們也很無奈,想想也是這個道理,但是還是毅然要去維權, 2016 年 5 月 16 日我們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狀,但時至今日,都九個月了,省高院也沒有任何消息反饋給受害人。
懇請人民網記者能夠深入調查關注此事,給予曝光。
來源:人民網江蘇頻道-百信呼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