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沭陽三人非法討債對債務人進行毆打領刑罰
為了替妻子要回2萬元的欠款,沭陽男子趙某叫上兩位好友,將債務人孫某某強行帶走拘禁并對其毆打威脅,致孫某某受傷。近日,沭陽法院依法判決趙某、張某、黃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七個月、緩刑一年。
據(jù)了解,孫某某與被告人趙某的妻子存在2萬元的債務糾紛,孫某某久拖不還。惱火之下,趙某便叫上好友張某、黃某于2016年6月21日深夜,駕車到沭陽縣某小區(qū),敲開孫某某家門進行討債逼債,孫某某以“暫時手頭沒錢”為由拒絕還款,趙某等3人便對孫某某實施毆打,孫某某仍不答應還款,后被趙某等人強行拖上車帶走,行至沭陽縣某僻靜處,趙某等人繼續(xù)對孫某某進行毆打,催逼孫某某償還欠款。被打后,孫某某歸還了2萬元的欠款,趙某等3人于第二天早上7時許將孫某某放走。離開“牢籠”后,孫某某立即報警,案發(fā)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某頭部、右眼部及膝部的損傷均構成輕微傷;腰部的損傷致兩處腰椎橫突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趙某、張某、黃某以暴力手段非法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jīng)查,三名被告人系初犯,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識淡薄所致,犯罪后積極認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等法律條款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仲文路 周雙彥)來源:宿遷網(wǎng)

